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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復審醫療安全現場訪談內容 資料匯編
目 錄
第12.6.1.1 (一)、條款要求 (二)、應知曉的內容 第二章2.6.2.1 (一)、條款要求 第三章2.6.3.1 (一)、條款要求 第四章2.6.5.1 (一)、條款要求 (二)、應知曉的內容 第五章2.7.1.2 (一)、條款要求 (二)、應知曉的內容 第六章2.7.4.1 (一)、條款要求 (二)、應知曉的內容 第七章3.9.1.1 (一)、條款要求 (二)、應知曉的內容 (三)、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流程
第1 2.6.1.1 (一)、條款要求 C:詢問3名醫務人員(醫、護、技各1人),了解其對患者權益、知情告知等方面要求的知曉度,知曉率100%; B:隨機在2個臨床科室,共詢問4名患者或家屬,測試對病情、診斷、醫療風險和醫療措施等方面的知曉度,知曉率100%。 說明:該條款C等級的訪談內容在A、B等級的檢查時仍會進行。如C等級的訪談內容未能通過,該條款會被定為不達標。 (二)、應知曉的內容 尊重和維護患者合法權益的管理制度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提高醫院自律行為,更好地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增進醫患間的信任和理解,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推進文明行業創建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根據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醫務人員要認真學習,嚴格遵照執行。 一、患者的權益指患者在患病就醫期間所擁有的而且能夠行使的權利和應該享受的利益。醫務人員應當尊重和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二、醫務人員應依法維護患者最基本的權益即有權獲得適宜的醫療診治。 1.享受平等醫療權,凡患者不分性別、國籍、民族、信仰、社會地位和病情輕重,都有權受到禮貌周到、耐心細致、合理連貫的診治服務 2.患者享受安全有效的診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狀況的診斷方法、治療措施、護理條件,都有權獲得。 3.患者有權要求清潔、安靜的醫療環境,并有權知道經管醫生及護士的姓名。 4.患者有權了解有關診斷、治療、處置及病情預后等確切內容和結果,并有權要求對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釋。從醫療角度不宜相告的或當時尚未明確診斷的,應向其家屬解釋。 5.患者有權了解各種診治手段的有關情況,如:有何副作用、對健康的影響、可能發生的意外及合并癥、預后等。 三、醫務人員應尊重患者自由選擇和拒絕治療的權利。 1.患者有權根據醫療條件或自己的經濟條件選擇醫院、醫護人員、醫療及護理方案。 2.患者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精神病、傳染病患者的某些情況屬不允許范圍)可拒絕治療,也有權拒絕某些實驗性治療。但醫生應說明拒絕治療的危害。 3.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動出院,但必須做出對其出院及后果自負責任的聲明與簽字(包括患者了解出院后的不良后果、并且體現患者本人或其合法委托人的真實意愿)。 4.醫務人員應尊重和維護患者的隱私權。 (1)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對由于醫療需要而提供的個人的各種秘密或隱私,有要求保密的權利。醫務人員應嚴守私密,不隨意向外人泄漏。 (2)患者有權對接受檢查的環境要求具有合理的聲音、形象方面的隱蔽性。由異性醫務人員進行某些部位的體檢治療時,有權要求第三者在場。 (3)在進行涉及床邊會診、討論時,可要求不讓不涉及其醫療的人參加;有權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療或監督病案質量的人閱讀。 5.患者有監督自己的醫療及護理權益實現的權利。 (1)患者有權監督醫院對自己所實施的醫療護理工作,如果患者的正當要求沒有得到滿足,或由于醫護人員的過失造成患者身心的損害,患者有權向醫院提出質問或依法提出上訴。 (2)患者在接受治療的過程中,患者有權了解診療的大體費用及得到醫院提供的一日一清單, 無論由誰支付醫療費用,患者有權審查其支付的帳單,并有權要求解釋各項支出的用途。 6.醫務人員應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嚴格遵守我院《談話告知制度》的有關規定,履行告知義務。 7.醫務人員應主動了解患者的民族和有無宗教信仰,尊重患者的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對患者提出的關于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的要求,在客觀條件允許和不影響治療的前提下,應充分配合,盡量滿足。 第2 2.6.2.1 (一)、條款要求 A:隨機在2個臨床科室,共詢問4名患者或家屬,了解其對知情告知內容的知曉。知曉率≥90%。 說明:請各科室做好本科患者及家屬的知情告知工作,專家組會現場訪談患者及家屬。 第3 2.6.3.1 (一)、條款要求 B:現場聽取1名主管醫師對患者進行診療措施的告知,評價其方法與技巧是否規范,并對接受告知的患者或家屬進行溝通效果測評,滿意率100%。 說明:請各科室管床醫生做好相應準備。 第4 2.6.5.1 (一)、條款要求 C:詢問5名醫務人員(醫、護、技、管理、后勤各1名)了解其對相關制度、措施的知曉度,知曉率100﹪ 說明:該條款C等級的訪談內容在A、B等級的檢查時仍會進行。如C等級的訪談內容未能通過,該條款會被定為不達標。 (二)、應知曉的內容 保護患者隱私權制度和措施 各科室: 根據《執業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醫務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根據我院實際情況,制定保護患者隱私權制度和措施。 一、醫技科室設立專人窗口和人員發放,患者須憑自己的病歷和有關單據才能取到報告,如患者病情不允許可先簽署授權委托書后由授權委托人代領。影像科、檢驗科不能把患者做的檢測報告單隨意掛在科室門前的指定場所,讓患者和家屬自己去查找和領取。 七、醫院做人流手術,婦科檢查治療等,醫生在未事先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嚴禁見習醫生介入。否則視為嚴重侵犯患者隱私權的行為。 八、單位集體體檢涉及個人隱私相關材料一人一袋封存,直接交給本人,體檢總表交給體檢單位領導。 九、對違反本規定者,根據《執業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等提請衛生局批準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尊重患者民族風俗和宗教信仰的 規定與措施 重視保護患者隱私、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自由,這是國家長期穩定和諧發展的基礎。醫院在提倡科學診療的基礎上應保護患者隱私、尊重少數民族患者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是社會進步的反映,尊重人權的體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根據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 范圍: 本制度適應在我院診療期間的少數族患者及不同宗教信仰患者。 2 規定和措施: 1.醫院重視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知識的宣教工作,通過醫院網站、公共授課等形式宣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知識。重點講解飲食和生活習慣方面的禁忌。 2.醫生在病史詢問過程中確認患者系少數民族或宗教信仰者后,應主動了解其在生活和飲食方面的禁忌,詢問患者的需求,并在病歷中做好相應記錄。 3.對待患者不分民族、職業、外貌、地位、財產狀況、都應一視同仁,認真履行告知義務,充分尊重患者或家屬的知情權、選擇權、監督權,實施醫療行為應以尊重患者的人格為前提。 4.當有少數民族患者入院時,責任護士應向患者了解飲食方面的習慣和要求,并通知醫院食堂根據患者的需求為患者準備相應的飲食。 5.在診療過程中,相關醫務人員應做好交接工作,并通達各種途徑進一步了解該民族的風俗習慣 。 6.患者有宗教信仰的自由,醫務人員應尊重患者的宗教信仰。 7.患者在院期間進行的宗教和民族活動,凡屬國家法律允許的,醫務人員要尊重和保護,在條件許可時,應主動提供相應的服務。不得嘲笑、歧視和在公共場所議論。 8.當患者的宗教和民族活動已經影響醫院工作秩序和其他患者的就醫環境時,醫務人員應做好工作,勸導過程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粗暴干涉。 9.醫院定期開展檢查活動,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5 2.7.1.2 (一)、條款要求 B:詢問2名醫院工作人員(專職人員與臨床科主任各1名),了解其對處置醫療糾紛是相關制度、規定與各自責任的知曉度,知曉率100%;詢問5名醫務人員(醫、護、技、管理、后勤各1名)了解其對相關制度、措施的知曉度,知曉率100﹪ (二)、應知曉的內容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1、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為保證醫療安全,提高醫療質量,醫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衛生部《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系統》的要求,建立相應報告制度與運行機制。 2、醫務科、護理部、藥劑科建立與完善醫療不良事件和事故監測網絡體系。重點是醫療及護理差錯、輸血反應及輸血感染疾病、藥物不良反應、醫療器械所致不良事件等項目的監測、報告、登記和處理制度。 3、報告可根據事件的情況采用書面、電話、網絡等多種形式報告醫療安全辦、醫務科、護理部、藥劑科等相關部門。 4、受理的專業部門工作人員及負責人在收到報告后,應當向主管院領導匯報并在3日內做出明確的批復,緊急情況當即決定。 5、任何人不得瞞報、漏報、謊報。相關職能管理部門應當做好督査、督辦,確保報告程序暢通。 6、對不負責任、不履行崗位職責、不按照有關規定報告者,視情節予以處理。 7、醫療機構發生或發現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后,應當于12小時內向所在株洲市衛生局報告; 7日內向所在株洲市衛生局做出書面報告。 8、須在7日內向株洲市衛生局做出書面報告的事項如下: (1)醫療事故爭議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 (2)醫療事故爭議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的; (3)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
醫療糾紛處理制度 1、 醫療糾紛的界定:原則上指患者及家屬對在診療過程中存在的爭議。包括醫療事故、醫療過失、醫療差錯、溝通不到位導致的糾紛、患方無理取鬧等。 2、對于已引起的糾紛,當事科室負責人應在半小時內趕到現場與患者家屬溝通病情,力爭將糾紛在科室解決。 3、對在當事科室不能解決的糾紛,及時向醫療安全辦、保衛辦、總值班報告,將事件的診療經過及焦點問題及時以電話、內網郵件說明。醫療安全辦及時報告主管院領導及相關部門,及時介入制止,及時將患方引導至醫療安全辦溝通協調,與保衛部門一起保護好醫務人員人身不受到傷害。 4、及時組織醫院相關科室負責人進行討論,查明事實真相,當事科室相關人員積極配合醫療糾紛的處置,不得推倭;醫療安全辦根據醫患雙方調查情況引導患方協商解決或醫療鑒定或法律訴訟。 5、對于患方無理取鬧及無理要求及有可能引起惡性群體事件的糾紛,醫療安全辦及時向相關部門匯報,講原則,耐心溝通,做到罵不還口、決不能先動手。積極爭取警方、街道綜治部門、上級部門支持。 6、對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糾紛,醫療安全辦應做到賠償的金額不超過法律的上限,盡可能的降低在最低范圍及影響。 7、對于造成糾紛賠償的科室和個人,根據法院判決、醫學會鑒定、院內討論鑒定結果,依據《醫療缺陷的管理及風險預留金管理辦法》及《株洲市中心醫院關于醫療重大差錯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劃分責任。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1、醫患雙方發生糾紛時,先由發生科室負責人向患方進行解釋、說明。 2、如患方對發生科室負責人的解釋不滿意而需醫務科安全辦解決時,患方應遞交書面申請,報告中如實寫明事件的經過、對醫療行為有何異議并提出患方處理糾紛的方案。 3、如患方需封存和復制相關病歷資料,可在提供患方相關身份證明后封存和復制相關病歷資料。 4、如患方的治療結局為患者死亡時,安全辦應向患方告知尸體解剖的相關事項,由患方決定是否進行尸體解剖。 5、安全辦接收患方書面申請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對該醫療糾紛進行調查,核實情況,組織專家分析、討論、明確性質,提出處理意見及整改措施,并將處理意見書面反饋給患方。 6、如患方同意醫院的處理意見,并愿意協商解決的,可協商解決,并與患方簽署調解協議書。 7、如患方不同意醫院的處理意見,或不愿意協商解決的,為避免矛盾激化,可由衛生局行政部門調解或通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及司法訴訟程序加以解決。 8、如患方以醫療糾紛為由,尋釁滋事、擾亂正常醫療工作秩序的,由保衛科協助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醫療糾紛處理的其他途徑: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第三方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司法訴訟。 醫療糾紛、事故處理細則 為切實保障醫療安全,持續改進醫療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章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八條,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一章第四條、第六章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八條,國務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六章第三十六條,以及株洲市一醫院《職工獎懲制度》、《職工年度考核制度》、《職稱晉升管理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經征求醫院專家意見、院辦公會討論通過,特制定以下醫療糾紛、事故處理細則。 一、醫療糾紛、事故界定 因醫療過失造成的導致醫療賠償的行為,亦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診療規范的,對患者造成損害的情況,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醫療技術事故系指因醫療技術過失造成對患者的嚴重不良后果,但未違反醫療操作常規、規范、法律、法規等行為。事故等級確定:一是根據省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二是未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依據人民法院認定或未經法院審理的由醫院專家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進行界定;醫療事故等級參照依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一章第四條、國務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六章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二、處罰分類 非行政紀律處罰:推遲晉升職稱、降低職稱等級聘用,待崗,及經濟處罰; 行政紀律處分:警告處分;對于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一級責任事故的完全責任人,申請行政機構吊銷其執業證,并予以開除處分。
三、處罰 (一)責任事故
(二)技術事故
注:非行政處罰中推遲晉升或低聘系指一是如果直接責任人仍需晉升職稱的,則只給予推遲晉升職稱處罰;二是如果按晉升規定其職稱已升至最高,不需再晉升則只采取低聘處罰,時限按同級事故、責任層次推遲晉升年限相同;推遲晉升與低聘不同時處罰。(推遲晉升職稱的含義:是指正常到達晉升年限后的推遲晉升期限。) (三)凡發生醫療責任事故二級主要責任及以上的直接責任人,或一級技術事故主要責任及以上的直接責任人均為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構成醫療事故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一級醫療事故完全責任進行處罰。 (五)對醫療事故、糾紛的直接責任人的處理,由醫院專家委員會討論后,報院辦公會審批決定。 (六)待崗期待遇:待崗期間僅發放基本生活費,停發效績工資。 (七)主要責任人發生第二起醫療責任事故時,責任人的處罰在第二次事故等級上再上升一個等級處罰;累計發生三起責任事故的,給予開除處分。 (八)科室負責人雖非直接責任人,在科室接受經濟處罰時,(科室負責人)承擔不低于5%的由責任人個人承擔的經濟處罰;其他的經濟處罰或賠償按2004年《株洲市一醫院醫療糾紛處理程序及管理實施方案》執行,其中如有與本細則相悖之處,以本細則為準。 (九)本細則未涉及或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沖突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十)本處罰細則自2012年8月1日執行,2011年7月1日以后未處理的糾紛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6 2.7.4.1 (一)、條款要求 A:詢問10名醫務人員,測試對相關培訓與典型案例教育內容的知曉情況,知曉率100%。 (二)、應知曉的內容
第7 3.9.1.1 (一)、條款要求 B:詢問10名醫院職工(不分部門、崗位、專業),測試對不良事件報告制度的知曉情況,知曉率100%。 (二)、應知曉的內容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 保障患者安全,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是醫院的基本工作。收集醫療不良事件信息,發布警示信息,并提出分析、改進意見,是保障醫療安全,提高醫療質量的重要途徑。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株洲市中心醫院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現下發全院,望各科室組織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
一、定義: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在臨床診療活動中以及醫院運行過程中,任何可能影響患者的診療結果、增加患者的痛苦和負擔,并可能引發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以及影響醫院工作的正常運行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二、類別: 1、一般醫療安全(不良)事件:造成2人以下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其他人身損害后果。 2、重大醫療安全(不良)事件:①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②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殘疾、器官組織損傷或其他人身損害后果。 3、特大醫療安全(不良)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殘疾。
三、級別: 1、I級事件(警告事件):是指患者非預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進展過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喪失。 2、II級事件(不良事件):在疾病醫療過程中是因診療活動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機體與功能損害。 3、III級事件(未造成后果的事件):雖然發生錯誤事實,但未給病人機體與功能造成任何損害,或有輕微后果而不需任何處理可完全康復。 4、IV級事件(隱患事件):由于及時發現錯誤,未形成事實。
四、內容: 根據我院實際情況,我院將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劃分為14類: 1、診療過程中的病人或身體部位錯誤; 2、治療、檢查或手術后異物殘留體內; 3、麻醉手術過程中的不良事件; 4、呼吸機使用相關不良事件; 5、藥物相關不良事件; 6、因意外跌至地面或其他平面; 7、可疑特殊醫院感染事件; 8、醫患信息溝通不良; 9、診斷、治療操作引起的不良事件; 10、輸血相關不良事件; 11、醫療設備故障導致的不良事件; 12、傷害事件:包括言語沖突、身體攻擊、自傷、自殘、自殺等; 13、醫療器械故障、功能異常導致的不良事件; 14、其他未分類事件。
五、報告程序: 各科主任為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的第一責任人,每科應設置一名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員。當發生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后,當事人應及時向科主任及報告員報告,并向相關職能科室(醫療安全辦、護理部、門診辦、設備科或藥劑科)報告。一般醫療安全(不良)事件要求24小時內報告,重大以上級別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要求立即上報,并電話通知相關職能科室。相關職能科室收到報告后應組織相關人員分析制訂對策,及時消除不良事件造成的影響,盡量將醫療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并應調查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影響因素及管理等各個環節,制訂相應的改進措施,將事件分析處理結果及時公布,跟蹤處理及改進意見的落實情況。醫療安全(不良)事件處理完畢后,相關職能科室將相關資料報送醫療安全辦統一整理歸總。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處理流程圖:
六、獎懲機制: 1、各科室發生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后應及時上報,醫療安全辦將對各科報告情況進行督察。對于主動上報不良事件的科室,給予科室50元/例的獎勵。 2、如有瞞報、漏報、緩報等情況發生,一經查實,將給予主管醫生、科室報告員及科主任各扣款100元/例的處罰,并影響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如造成嚴重后果者(如構成醫療事故、造成重大醫患糾紛或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將按醫院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3、如當月內同一科室多次(≥3次/月)發生瞞報、漏報、緩報等情況的,將對該科報告員及科主任加倍處罰(第一次100元,第二次200元,第三次400元,依次類推),并影響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當月內同一管床醫生多次(≥3次/月)發生瞞報、漏報、緩報等情況的,亦將對當事人按上述標準進行處罰。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管理規定
《株洲市中心醫院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以下簡稱報告制度)已正式施行,為認真落實執行報告制度,特制定《株洲市中心醫院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細則》,現下發全院,望各科室組織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 一、各職能科室對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的管轄范圍: 各職能科室對上報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應高度重視,積極妥善處理,詳細總結分析,認真督導整改措施落實,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為規范職能科室對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的處理程序,根據我院對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的分類原則,對各職能科室的管轄范圍做如下規定: 以下類型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原則上由醫療安全辦負責管理,但由護理原因所致則歸口于護理部管理,在門診范圍內發生的由門診部負責管理: 1、診療過程中的病人或身體部位錯誤; 2、治療、檢查或手術后異物殘留體內; 3、麻醉手術過程中的不良事件; 4、呼吸機使用相關不良事件; 5、因意外跌至地面或其他平面; 6、醫患信息溝通不良; 7、診斷、治療操作引起的不良事件; 8、傷害事件:包括言語沖突、身體攻擊、自傷、自殘、自殺等; 9、其他未分類事件。 以下類型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由設備科負責管理: 1、醫療器械故障、功能異常導致的不良事件; 2、醫療設備故障導致的不良事件; 藥物相關不良事件由藥劑科負責管理。 可疑特殊醫院感染事件由院感科負責管理。 輸血相關不良事件由輸血科負責管理。 二、科主任及報告員職責: 各科主任為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的第一責任人,每科應設置一名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員。 當發生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后,科主任應立即詳細掌握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的情況;組織救治工作,避免損害后果擴大;積極與患者及家屬溝通,取得患者及家屬的理解,避免事件發展成醫療糾紛;督促報告員及時向相關職能科室報告醫療安全(不良)事件;配合相關職能科室進行事件原因調查;落實相關整改措施,避免類似事件再發。 報告員應在科主任領導下及時向相關職能科室上報醫療安全(不良)事件,配合科主任開展損害救治、與家屬溝通交流等工作,配合相關職能科室及科主任進行事件的原因調查及整改意見落實等工作。 三、職能科室職責: 職能科室負責對所轄范圍內各部門報告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的情況進行督查、考核。收到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后對事件發生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分析制訂對策,及時消除不良事件造成的影響,盡量避免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向醫患糾紛轉變;同時明確事件發生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及整改措施,報送院辦公會討論后形成決議;跟蹤督促落實整改措施,評估整改效果并形成報告。整改完畢后將相關資料報醫療安全辦存檔。醫療安全(不良)事件一旦轉化為醫患糾紛,相關職能科室應將相關資料移送醫療安全辦并積極配合醫療安全辦解決醫患糾紛。醫療安全辦僅負責處置由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所致醫患糾紛,其余工作仍由管轄職能科室負責。對于重大以上級別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職能科室應立即向分管院領導及院長報告,必要時啟動相應的應急程序。 四、醫療安全辦職責: 醫療安全辦負責全面管理全院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對自身管轄范圍內及其他職能科室報送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進行歸集總結,調查分析各類事件發生的原因,影響因素及管理等各個環節,制訂相應的改進措施彌補漏洞,將分析處理結果及時公布,跟蹤處理及改進意見的落實情況;對全院職工進行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的培訓,提高全院職工對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的防范意識和應對水平,規范全院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的報告流程;醫療安全(不良)事件一旦轉化為醫患糾紛后,醫療安全辦在相關職能科室及臨床、醫技科室的配合下穩妥的處置醫患糾紛。
(三)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流程: 1、住院病人: (1)用醫生工號登陸電子病歷平臺; (2)進入醫生工作站; (3)打開需要報告不良事件的患者資料; (4)用鼠標右鍵點擊左側“病歷文書”下的“其他記錄”; (5)鼠標左鍵點擊彈出的“模板列表”; (6)在彈出的菜單中選擇“株洲市中心醫院醫療不良事件報告表”; (7)完善表格內容后提交表格; (8)打印表格; (9)電話通知相關職能科室; 2、其他患者 1、填寫紙質版本的“株洲市中心醫院醫療不良事件報告表”; 2、電話通知相關職能科室并報送報表。 |